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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燕山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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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5-11-28 14:2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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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燕山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省政府有关部门,秦皇岛市人民政府:

燕山大学科技园是经科技部、教育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启动建设单位。省政府有关部门和秦皇岛市政府制定的《关于支持燕山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374

 

 

关于支持燕山大学科技园建设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燕山大学科技园是经科技部教育部批准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启动建设单位。为了加快燕山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和发展,本着特事特办的原则,特对其实行如下支持性政策措施:

一、建设与发展环境方面

1、新增的300亩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省内留成部分予以减免,新征耕地开垦费减半征收,补充耕地任务由秦皇岛市政府负责。

2、省和秦皇岛市政府在各自的管理权限内,对园区基本建设收费实行“零费率”。

3、园区内的专家公寓建设,由省计委入省经济适用住房计划,享受经济适用房建设的有关政策,对引进院士,海外归国专家及特殊贡献专家的住房面积可适当增加到160平方米。

二、资金投入方面

4、生财政厅,省计委、省科技厅、省教育厅分别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支持园区内的孵化器建设和科技成果产业化。

5、河北科技风险投资有限公司优先为燕山大学科技园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提供投资支持。

三、财税政策反面

6、进入园区内的企业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和校办企业的优惠政策。

7、园区内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后,5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部返还,5年后由同级财政按50%返还;营业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后,地方分成部分5年内由同级财政按50%返还。

8、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高新技术项目,经消化、吸收、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所得税减免优惠,经秦皇岛市科技主管部门和秦皇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的企业所得税由税务机关依法征收后,3年内由同级财政全部返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