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4月30日)
为全面贯彻中共河北省委、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工作的决定》,深入实施科教兴秦战略,加快我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十一五”期间科技工作的主要目标
——到2008年,初步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科技发展规律、具有地区特色的科技创新体系;到2010年,全市科技创新体系达到机制健全,运转灵活、高效,发挥出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作用。全市综合科技进步水平进一步提高,继续位居全省先进行列。
——科技创新能力显著提高。到2010年建成2至3个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成一批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形成一批有较强创新实力的科研基地和产业化基地。取得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科技成果,专利申请量年均增长率达到18%以上。
——全社会科技投入大幅度增加。到2010年,全市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占全市生产总值(GDP)的比例达到1.8%。
——高新技术产业快速发展。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年均增长25%以上。
——实施催化工程,提升主导产业。到2010年,在全市主导产业的大中型企业中建成一批国际、国内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形成一批驰名商标产品。
——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公共服务能力明显增强,科技、教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科技装备和水平大幅度提高,公众科技素养和劳动者素质显著提高。
二、加大政府科技投入
l、建立财政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把科技投入作为重要的公共投资,依法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各级财政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和科学事业费支出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当年财政超收部分要按同比例安排用于科技支出,保证全年本级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的比例。市级一般预算安排的科技投入增长幅度高于当年经常性可用财力增长幅度2个百分点以上。县(区)级科技三项费占同级财政支出的比例不低于I%。
2、增加政府科技创新资金投入。市政府每年安排800万元专项资金作为秦皇岛市科技创新资金。由市科技投资公司负责资金的运作管理,主要用于高新技术成果的孵化、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项目。
3、设立秦皇岛市专利申请专项补助金。市政府在2005年设专利申请专项补助金20万元,以后在此基础上再逐年增加,具体补助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4、设立“市长特别奖”。奖励在技术创新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较大经济效益的人员和集体,授奖项目每年不超过两个,每个项目奖励10万元。
5、采取有效措施,为人才引进创造良好环境。坚持引智、引才并举,采取更加优惠的政策,吸引科技人才到我市创业发展。具体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6、加强财政科技资金的管理。各级政府要确保财政科技投入落实到位。对未能落实到位或资金空转、虚设、挪用或截留的,要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明确财政资金使用方向,对公益性研究,通过财政拨款予以基本保障;对科技创新平台建设、产业技术开发项目,通过财政资助、贴息给予补助;对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示范项目,通过贴息、风险投资给予支持。完善财政科技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公开透明的监管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落实科技政策,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
7、企业应积极开展科技活动。企业应结合自身特点建立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资源共享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博士后工作站等多种形式的技术开发机构,提高自主创新、集成创新和吸收转化科技成果的能力,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8、企业应加大科技投入。大中型企业年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1.5%,科技型中小企业年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3%,高新技术企业年技术开发费应不低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对年技术开发经费达到上述比例企业申报的科技项目,优先列入市级各类科技计划,积极推荐省、部各类科技计划。
9、企业要用足用好技术开发费据实列支政策。对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企业,当年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的,除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国有和国有控股及股份制企业的研究开发投入经属地政府批准可视同利润。
10、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11、企业可以根据技术改造规划和承受能力,在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期区间内,选择较短的折旧年限。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机器设备,折旧年限可按租赁期限和国家规定的折旧年限孰短的原则确定,但最短折旧年限不少于3年。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加快优势产业升级
12、加快科技园区建设步伐。推进燕山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河北省软件产业基地(秦皇岛)发展,要整合功能、突出特色,合理布局区内产业,形成发展合力。
13、加快建设高新技术产业化孵化平台。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遵循多元化、专业性的发展模式。各县区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地区特色,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
14、扶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经省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新增增值税和新增所得税地方收入部分,两年内由同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按50%的比例扶持企业。
15、支持软件企业发展。软件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主管税务部门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
16、开展股权激励。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国有及国有控股高新技术企业,近3年每年用于研究开发的费用占当年销售收入5%以上的,近3年税后利润净资产增值额占企业净资产总额的30%以上的,可将近3年税后利润形成的净资产增值额的35%,在3至5年内以奖励股权(份)、股权(份)出售、技术折股的方式激励对企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17、利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围绕我市的主导产业,加快电子信息、生物、新材料等新技术向其扩散和渗透,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的研究、集成和应用,提升传统支柱产业的技术装备和管理水平。抓好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提高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决策的效率和水平。
五、强化科技服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8、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科技人员和社会力量以社会融资、股份经营、市场运作的方法,创办以技术产权交易、技术咨询评估、人才与信息服务等为重点的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
19、实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制度。市科技局负责高新技术成果转化认定工作,经认定的高新技术转化项目,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20、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可以各种形式实施技术和管理要素参与分配,单位职务成果进行转化的,可根据不同的转化形式,约定成果完成人应获得的股权、收益或奖励。
——以技术转让方式将职务科技成果提供给他人实施的,应当从技术转让所得的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一次性奖励。
——自行实施转化或以合作方式实施转化的,科研院所或高等院校应当在项目成功投产后,连续在3年内从实施该项成果的年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5%的比例用于奖励,或参照此比例一次性奖励。
——以股份方式的企业实施转化的,可以用不低于科技成果入股时作价金额20%的股份给与奖励,该持股人根据其所持股份分享收益。
——在研究开发和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所得奖励份额应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21、鼓励以科技成果为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作价金额可以达到企业注册资本的35%,另有约定的除外。高新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投资的价值,应经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企业凭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办理验资手续。
22、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实行个人所得税先征后返。
23、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对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承包所得的技术性收入暂免征收所得税。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社会力量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研究开发经费,税务主管部门在其计税所得额中扣除。
24、利用信息技术和新技术,提升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加快信息技术和新技术在卫生、教育、社会治安、文化等领域的应用,大力发展电子政务和电子商务,加快建设“数字秦皇岛”,提高社会公共服务能力和社会管理水平,使公众享受高新技术带来的高效与便捷。
25、大力开展科普活动。充分发挥各级科技部门和科协组织的作用,传播科学思想,普及科学知识,提高公众的科学意识和科学素质。
六、加强农村科技工作
26、各县区要加强科技服务体系建设。县级科技工作要围绕服务“三农”、扶持中小企业和发展特色产业,建设充满活力的科技服务体系。要将龙头企业、生产力促进中心、农业科技园区、专业协会、村级经济合作组织作为农村科技工作的主要载体,着力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形成社会化组织、市场化运作、专业化服务、全程化保障的农村科技推广服务体系。
27、积极开展技术培训。围绕县区特色优势产业和主导产业发展,充分发挥科技界的技术和人才优势,面向农村基层干部、青壮年农民、农民企业家等不同培训对象,组织和利用各种科技教育资源,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新型农民科技培训。
28、设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市政府每年安排60万元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用于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试验、示范和推广,开展农业科技培训,扶持农村社会化服务组织。各县区要设立相应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
29、深入开展农村科技特派员活动。各级政府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在全市开展科技特派员活动的意见(试行)》,从机制、政策上鼓励农村科技特派员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业科技人员从事技术服务的积极性。
七、切实加强对科技工作的组织领导
30、认真落实“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切实建立健全科技工作组织领导体系,配齐、配强科技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各级党委、政府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科技工作,形成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主管部门具体抓的科技工作运行机制。
31、建立各级党委、政府研究科技工作例会制。市委常委会、市政府常务会每年研究科技工作专题会议不少于2次;各县区委、县区政府和市直部门每年不少于4次。各级党委、政府要成立科技工作领导小组,并真正发挥作用。各级科技主管部门要担负起科技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组织、协调各部门开展好科技工作。
32、加强目标考核。市委、市政府决定将科技工作纳入对各县区(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目标考核体系,并加大考核权重。责成市委组织部会同市科技局抓紧制定可供操作的考核指标和考核办法,从2005年起开始实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