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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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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4-4-14 9: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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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认真遵照执行。

  一、各地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认真审查,不得扩大范围、提高标准或延长执行时间。

  二、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家税法,执行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严禁越权制定新的优惠政策,地方已自行出台与《通知》不符的优
惠政策,要立即清理纠正。

  三、有关所得税问题,结合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冀地税函[2000]38号)中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