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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扶持创业中心在孵企业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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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秦皇岛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添加时间:2008-2-28 9: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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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快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大对创业中心在孵企业的扶持力度,为在孵企业创造良好的创业条件,特制定本办法。凡入孵创业中心的企业均享受本办法有关条款,企业孵化期限,一般不超过三年。

  第一条 进入创业中心的企业,享受创业中心提供的综合服务及减免房租等有关优惠。房租第一年收取3元/月·平方米,第二年收取6元/月·平方米,第三年收取10元/月·平方米。


  第二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搬入开发区兴业的,开发区土地出让价格优惠20%。


  第三条 具备上市条件的孵化器毕业企业可由创业中心优先向有关部门推荐上市, 孵化器毕业企业在获得上市保荐资格后,开发区财政向其提供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第四条 开发区按在孵企业所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开发区财政留成部分的80%给予财政扶持

  第五条 经市科技局审核,开发区税务机关批准,在孵企业自行研制的技术其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以及在技术转让、技术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部分免征所得税,超过部分依法纳税。

  第六条 在孵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七条 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第八条 经国家级、省级鉴定的新产品,自销售之日起,新增增值税经开发区财政局、科技局审核确认后,开发区对区内留成的增值税全部给予财政扶持,国家级新产品可享受3年,省级新产品可享受2年。

  第九条 经过省级鉴定,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第十条 对软件企业进口所需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一条 经过省级鉴定,企业自主开发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即征即退。

  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除国务院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的《外商投资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第十三条 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