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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创业板上市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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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2008-11-6 9:2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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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开管委办 [ 2008 ] 41

 

机关各部门、驻区各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创业板上市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已经管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八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创业板上市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根据《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创业板上市的若干规定》,为做好相关组织实施工作,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申请条件

    第一条 申请扶持资金的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

    1在开发区内注册经营的企业;

    2拟上市进入改制期、与中介机构签订上市相关协议及进入上市实质操作阶段的企业。

    第二条 申请企业须提交材料:

    1、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第二章 企业改制期

第三条 对改制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扶持资金。

需提交材料:

1、企业改制计划;

2、企业改制情况说明。

第四条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因上市过程中涉及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补缴的税款和因资产(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贴。

需提交材料:

1、企业改制计划;

2、企业因上市过程中涉及调整以往年度应税所得或应税收入补缴的税款和因资产(土地、房产)评估增值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第五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的工商登记变更、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按最低标准征收,涉及的税收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贴。

需提交材料: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涉及房地产过户、资产转让等有关税收完税证明材料。

    第六条 在法律范围内,对主动申报补税的改制企业,出具完税证明。

企业为主动申报补税的改制企业。

第七条 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个人补贴。

    需提交材料:相关人员涉及因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股本而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第三章 企业上市辅导期

    第八条 进入上市辅导期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

    需提交材料:

    1、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相关协议复印件;

    2、辅导工作计划书复印件;

    3、辅导工作报告复印件。

第九条 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贴,补贴时限至企业上市。

    1、辅导备案指辅导机构与企业签订辅导协议后5日内向河北省证监局报送备案材料

2、需提交材料:

1)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上市相关协议复印件;

    2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辅导备案后2年内,按企业每年新增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第十条 对完成上市辅导并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资金。

    需提交材料:向境内外证券管理机构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四章 企业上市后

    第十一条 对在国内外直接上市的企业给予150万元的扶持资金。

    需提交材料:企业上市相关协议书和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通过“买壳”、“红筹”等间接方式上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扶持资金。

    需提交材料:

    1、中国证监会对企业“买壳”上市的审核意见复印件和相关上市证明材料;

    2、中国证监会对企业“红筹”上市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和相关上市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对实现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额度大小,奖励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对企业上市融资有突出贡献的人员20-50万元。

    需提交材料:企业上市相关协议书和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第十四条 对实现上市的企业,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额度大小,奖励企业上市保荐人或主承销商20-50万元。

    需提交材料:企业上市相关协议书和上市公告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 企业上市募集资金主要在开发区进行投资,且上市后在证监机构监管下严格执行原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的,因募集资金投资产生的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额给予企业补贴,连续补贴2年。

    需提交材料:募集资金投资产生的年度新增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原则简化拟上市企业在开发区内办理的各项手续。

    第十七条 办理程序

1、企业向开发区科技局提出申请,开发区科技局依据本规定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2、开发区科技局、财政局、经发局等部门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联合审查;

3、将联合审查意见提交开发区管委领导;

4、开发区财政局根据管委领导意见拨付扶持资金。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鼓励企业创业板上市若干规定》配套使用,执行期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