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收藏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
目前已有 190 个人阅读了此文章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网 添加时间:2008-12-31 0:00:00
页面功能:【字体: 】  【关闭

【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
【颁布单位】国务院
【发文字号】令第546号
【颁布时间】2008-12-31
【法规来源】http://www.gov.cn/zwgk/2008-12/31/content_1193244.ht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6号

    1951年8月8日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1987年2月6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24日交通部、财政部发布的《长江干线航道养护费征收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1992年5月15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8月4日交通部、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发布的《内河航道养护费征收和使用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

总 理 温家宝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