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设为首页 | 收藏 |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国家政策法规 >>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
目前已有 162 个人阅读了此文章
文章来源:新法规速递网 添加时间:2009-1-3 0:00:00
页面功能:【字体: 】  【关闭

【法规标题】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
【颁布单位】商务部
【发文字号】商资函〔2008〕21号
【颁布时间】2008-8-26
【法规来源】http://www.mofcom.gov.cn/aarticle/b/f/200812/20081205949575.html

商务部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的通知

商资函〔2008〕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简化和规范外商投资行政许可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规定由商务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有关非实质性变更(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期限变更), 由商务部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批复和批准证书复印件报商务部备案。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原由商务部批准设立属于限额以下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投资性公司、涉及专项规定、特定产业政策和国家宏观调控行业的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并报商务部备案。

    三、商务部将建立抽查制度,每月将抽查企业名单通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通知5个工作日内,将依据上述第一、二条审批的被抽查企业有关材料复印件以快递方式报送商务部(外资司)。

    商务部报送材料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商务部 政府大厅 外资司窗口
    邮编:100731
    联 系 人: 曾明
    电 话: 65197387 65197852

    四、如抽查中发现同一商务主管部门两次出现违规审批,商务部将在商务系统内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限期未改,收回委托。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六日